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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有色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景星公司股份制改革资产评估项目情况公示

发布时间:2017-06-16
    四川景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星公司)成立于2011年2月22日,由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12月24日批准(川国资改革【2010】70号)设立。景星公司是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为四川省有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景星公司股份制改革已获得省国资委立项批复(川国资改革【2016】37号)。现将景星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相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景星公司资产评估项目批准文件公示:川国资改革【2016】37号文件、川国资改革【2017】23号文件。
    二、四川省有色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景星公司股份制改革选聘中介机构比选方案。
    三、四川省有色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景星公司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结果。
    四、四川省有色科技集团关于景星公司股份制改革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以上内容为景星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相关情况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公示期联系人:冯主任;  联系电话:028-83177797

                     

                           四川省有色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6月15日

附件一:





附件二


四川有色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景星公司股份制改革选聘中介机构的比选方案


    四川省有色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比选人,根据《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川国资办〔2007〕6号),邀请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参与选聘,为景星公司股份制改革提供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改制咨询、法务咨询等服务。

    一、中介机构工作内容

    1.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包一)

    1)提供审计服务的机构通过审计程序核实企业清产核资结果;

    2)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出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2.资产评估(包二)

    1)资产评估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2)提供评估服务的机构应按照评估项目对应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涉及的资产范围,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出具资产评估结果报告。 

    3.法务咨询(包三)

    1)为景星公司股改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2)对投资合作协议,新公司章程,员工安置预案,资产处置预案,债务处置预案等股改相关工作提供法律咨询。

    4.改制咨询(包四)

    1)完成股份制改革实施方案编制并通过审批;

    2)完成股份制改革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

    3)完成上报川发展及省国资委的相关上报材料;

    4)完成联交所挂牌的相关材料;

    5)完成遴选意向投资方的相关材料;

    6)负责统筹改制工作的进程,协调各方完成相关工作。

    二、选聘方式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川国资办[2007]6号文)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从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

本次选聘以邀请比选方式选聘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

    三、选聘中介机构条件

    1.应具备国家及行业颁发的有效资质证书;

    2.必须入选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2015年10月版);

    3.在成都市内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4.必须是经年检合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在近三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四、信息发布渠道

    本次比选为公开方式,比选公告在《四川省有色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http://www.scysgroup.com)》上发布,凡是资质、信誉满足中介机构要求的单位均可参与比选。

    五、开标及评审组人员

    开标会成员:比选人代表、参选人代表、监督人员

    评审小组:组  长:组长1名

    评审:评审成员4名

    监督小组:1名

    六、选聘程序

    1.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订比选公告、比选文件、评分说明等相关文件。

    2.在《四川省有色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http://www.scysgroup.com)》发布比选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发布公告时间为3个工作日。

    3.比选公告时间截止,举行开标会。

    4.开标会结束,进行评标会。比选评审组依照比选评分说明评标。

    5.评审结果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6.评审结果上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投诉,确定中标机构。

    7.与中标机构商定合同条款,并签订合同。

    七、中标机构服务时间、范围及费用承担方

    1.服务范围:四川景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服务时间:自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景星公司股改获得省国资委批准备案。


附件三


四川省有色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景星公司股份制改革中介机构的选聘结果


    四川省有色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日根据《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川国资办〔2007〕6号),组织对景星公司股份制改革中介机构比选,结果如下:

    1.财务审计(包一):四川光星会计师事务所

    2.资产评估(包二):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

    3.法务咨询(包三):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

    4.改制咨询(包四):四川海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四:


四川省有色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对四川景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革涉及的四川景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摘要
北方亚事评报字[2017]第11-003号

    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北方亚事四川分公司”)接受四川省有色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色集团”)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并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四川景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星科技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革涉及其全部股东权益于评估基准日(2017年4月30日,以下同)持续经营前提下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工作。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估范围内的资产和负债实施了实地勘查、市场调查与询证,结合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特点,对四川景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4月30日所体现的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做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简要介绍如下:
    经济行为:根据《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四川景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革立项的批复》(川国资改革〔2016〕37号)、《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景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调整股份制改革基准日的批复》(川国资改革〔2017〕23号)以及有色集团向四川省国资委报送的《四川景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革方案》,有色集团申请对景星科技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革。
    评估目的:对四川景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17年4月30日的全部股东权益进行评估,为有色集团对景星科技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革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本项目的评估对象为四川景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30日的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四川景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30日经审计确认后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结果:资产基础法158.55万元
              收益法  545.00万元
    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论原因分析如下:
    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主要为景星科技公司现有单项资产价值简单加总的反映,不能充分反映公司的技术投入、品牌影响力、专利技术、运营资质的价值。而收益法是把企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以企业整体获利能力来体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不仅体现了企业现有账面资产的价值,同时涵盖了企业的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价值。
    被评估单位景星科技公司的权益价值更多取决于企业经营团队、技术力量和资质许可所带来的未来收益。收益法是立足于判断资产获利能力的角度,将被评估单位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评价评估对象的价值,体现收益预测的思路。相对于收益法而言,资产基础法评价资产价值的角度和途径是间接的,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容易忽略各项资产汇集后的综合获利能力和综合价值效应。
    被评估单位主要从事环评技术服务、污水、废气处理工程类项目等,为典型的轻资产型公司,收益法的评估结果更能反映出被评估单位账面未记录的客户资源、企业无形资产-专利技术、核心团队等带来的价值,同时,企业处于一个预期增长期内,预期的增长对企业的价值影响较大,收益法的评估结果能更全面的反映企业的价值。最终以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特别事项说明:
    (一)本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价格,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和质押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二)本次评估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由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机构及参加本次评估的工作人员与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无任何利害关系,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和规范,并进行了充分的努力。
    (三)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与评估相关的行为文件、营业执照、产权证明文件、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等,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针对本项目,评估师进行了必要的、独立的核实工作,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四)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评估师仅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做任何形式的保证。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已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进行了必要的查验。评估结果是以委估资产在合法存在的前提下对其价值的评估,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失实而导致评估结论的误差,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相关责任。
    (五)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存货-原材料,景星科技公司按2016年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意见,按项目完结确认收入,调减2016年度收入6,864,309.59元,同时,根据收入成本配比原则,调整主营业务成本3,071,286.49元计入存货。景星公司按审计意见对2016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调整。截至评估基准日经四川光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清产核资审计,该项存货尚余2,921,110.56 元未结转。本次评估资产基础法以审计核准账面值确定其评估价值,若最终与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不一致,评估值需要做相应的调整,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六)经评估人员核实,景星科技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2017年4月30日的开发支出,主要系原项目发生的人员费用及其他。经四川光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清产核资审计,本次评估资产基础法以审计核准账面值确定其评估价值。若最终与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不一致,评估值需要做相应的调整,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七)经评估人员核实,景星科技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已取得7项实用新型专利,1项发明专利专利证书,8项专利均续交了年费,得到法律保护。根据四川光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清产核资核准结果,专利技术研发费、申请费用等在当期损益中列支,没有进行资本化,截至评估基准日已无账面价值,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八)本次评估基准日所涉及的资产及负债账面值以四川光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川光会审[2017]168号)中记载的数据为准。
    (九)本次固定资产评估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在此提供报告使用者注意。
    (十)本项目的执业资产评估师知晓资产的流动性对估价对象价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由于无法获取行业及相关资产产权交易情况资料,缺乏对资产流动性的分析依据,本次评估中没有考虑资产的流动性对估价对象价值的影响。
    (十一)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执行评估程序一般不能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十二)评估基准日后重大事项
     在评估基准日后、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之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时并对资产评估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方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十三)本报告含有若干附件,附件构成本报告重要组成部分,与报告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报告使用有效期:
     本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为一年,从评估基准日起计算, 即有效期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正文所披露的特别事项,并在利用本报告自行决策时给予充分考虑。
    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